防汛值班制度(参考条文)
1、汛期值班起止时间,从每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时间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和本地需要安排应急值班。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缺勤断岗,值班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及时主动收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一级防汛部门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3、交接班时,必须把需要下一班处理的问题和本班已处理的问题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下一班无人接替时,本班应自动延续,并向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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